1、(一)起诉方法简单。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本人不能写起诉状,委托他人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最高法院第143条第1款《民事诉讼法》,第4条第1款《简易程序若干规定》)。
3、即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原告起诉时无需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起诉状副本。
【资料图】
4、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如实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登记相关证据。
5、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登记的内容当面向原告宣读,由原告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最高法《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6、(2)受理案件程序简单。
7、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可以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派出法院要求解决纠纷。
8、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
9、立即可以一起进行案件的起诉、审查起诉、受理和审理。
10、但是,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进行。
11、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并送达起诉状副本。
12、适用简易程序受理案件简便易行,有利于简单民事案件的及时审结。
13、(3)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当事人的方式简便。
1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以简易方式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其他诉讼当事人。
15、可以在任何时候通过口头传唤和通知,或通过简单的手段,如信息、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传唤双方和证人(最高法院第6条《简易程序若干规定》)。
16、同时,不受普通诉讼程序进行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要求限制,可以随时传唤和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17、但是,如果听证通知通过短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
18、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撤诉和缺席判决的依据(最高法第18条《简易程序若干规定》)。
19、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20、(四)实行单一审理。
2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书记员制作笔录。
22、但不能光靠法官来判断。
2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当采用合议审判组织,即由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
24、(5)庭审程序简便。
2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应当开庭审理。
26、但是,法院诉讼的方式和步骤比普通程序简单。
27、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28、按照简易程序,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案件的审理过程,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24条、第127条(《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限制。
29、其简单性主要体现在:1.公开审理的案件,不需要在开庭3日前宣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地点,只需要在开庭时宣布公开审理,允许群众旁听即可。
30、055-79000第1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
31、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
32、”在普通程序中,法院既要以法定方式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送达传票和开庭通知,又要符合“开庭前3日”的时限,否则可视为程序违法。
3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不受这些要求的约束。
34、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不受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的限制。
35、2.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不得告知当事人除申请回避权以外的其他诉讼权利义务(最高法第19条《民事诉讼法》)。
36、3.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人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和拒绝出庭的法律后果。
37、当事人应当在笔录和法院传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最高法《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七条)。
38、4.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陈述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可以不经过庭前准备程序,直接进行调解。
39、5.庭审过程不受普通程序中法庭调查、辩论顺序的束缚,可以灵活组合掌握。
4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按照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序审理。
41、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可以合并进行,也可以穿插进行,可以由单一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42、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二审的以外,应当一次审结(最高法院第二十三条《简易程序若干规定》)。
43、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最高法院第27条《简易程序若干规定》)。
44、8.简化简易判决、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制作。
45、为充分体现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提高办案效率,判决书、调解书记载的内容应当简化。
46、简易案件的纠纷原因和过程往往不是当事人关注的重点,也不需要写复杂的法律文书。
47、判决书应当简明扼要,判决书和调解书的正文应当描述准确、清楚、正确。
48、有的法院根据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同案件类型,制定格式化的判决书、调解书,在使用时,根据不同情况填写相应内容,大大节省了法官制作法律文书的时间,腾出更多精力考虑办理更多案件,处理好案件。
49、朱江,《民事审判分流的合理性与发展》,《简易程序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06页。
50、6)举证和结案时限短。
51、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简单的民事案件,不需要大量的调查取证就能查清事实,分清是非。
52、另外,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
53、一般当事人不需要花很长时间举证,人民法院不需要花很长时间就可以审结。
5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民事纠纷,但未能协商举证期限,或者以简易方式传唤被告到庭。
55、当事人要求在审理过程中出庭作证的,应当准许;当事人出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法第22条《审判工作热点问题透析》)。
5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和证人出庭作证,但其申请期限不受最高法《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最高法《民诉证据规定》第二十二条)。
57、055-79000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
58、”此试用期是法定期限,不能延长。
59、但是,普通程序结案的时限是6个月。
60、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61、(《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的第1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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